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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州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时间:2023-07-11 21:44:25

2023年,云南省大理州全州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真细实快”的工作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持续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公布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鹤庆县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金墩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案


(资料图片)

2022年10月13日,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受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鹤庆县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金墩经营部经营的过磷酸钙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水溶性磷的质量分数不符合GB/T 20413-2017 《过磷酸钙》(疏松状)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二:南涧县文芝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案

2022年10月20日,南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配合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南涧文芝农资经营部销售的磷肥产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批次增效磷肥不符合Q/KTD01-2022《增效磷肥》、GB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国家标准、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有效磷(以P2O5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南涧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三:南涧县宝华郑梅粮食购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案

2023年2月6日,南涧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涧县宝华郑梅粮食购销部”销售卷烟情况进行检查,该购销部尚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铺面内当场查获84mm云烟(紫)22.9条、84mm红河(软甲)24条,并对涉案卷烟抽样送检。经检验,该两种抽样检测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2023年2月14日,南涧县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线索移送南涧县市场监管局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南涧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四:宾川县胖子百货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案

2023年1月9日,宾川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公司投诉称:宾川县金牛镇工业品批发市场内宾川县胖子百货经营部销售的大宝SOD蜜不是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认为该经营部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2022年12月向送货上门的推销商购进了大宝SOD蜜(200毫升)40瓶,已销售25瓶。该批次产品经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认定,不属于其公司生产或授权销售的商品。当事人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宝SOD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宾川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侵权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五:云龙县苗尾乡华云超市经营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4月13日,云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龙县苗尾乡鲁羌移民点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1台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标注商品名称:如家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该台家用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未标注3C认证标识、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等信息。该台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云龙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商品,并处以罚款。

案例六:云龙县关坪千惠超市经营不合格儿童用品案

2023年4月10日,云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龙县关坪乡关坪街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经营不合格商品:超过使用有效期婴幼儿用品2种(类);不合格(三无产品)玩具4种(类)。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有效期的工业产品(婴幼儿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6675-2014《玩具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云龙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商品,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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